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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党政办发布时间:2021/7/21 18:06:23浏览次数:14993 次

转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改进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普通高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范围包括:
          (一)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业余、现代远程教育的本科毕业生;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学士学位授权;
          (二)已开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达到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
          (四)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构健全。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与授予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的标准,择优授予。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命题参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外国语可以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也可以参加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水平的依据,不再专门组织考试。外语专业成人本科毕业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学位授予单位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
          第七条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申请者,其平时课程考试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申请者,其平时课程考试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三)通过学业水平测试;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或以上;
          (五)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与本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位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拟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申请者,应在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的一年内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者,可直接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者,可由毕业学校就近向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校推荐获取学士学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者,可向主考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如发现申请、推荐和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取得学位者,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十一条 省学位委员会将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纳入全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范围。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高等学校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定期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申请者权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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